(2017)皖0621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守彬与王合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彬,王合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2826号原告:王守彬,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洋,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婧瑜,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合振,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守彬与被告王合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洋、程婧瑜,被告王合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陈楼二村门面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转让费72000元及其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30日,张文全、孙淑华与濉溪县孙疃镇楼坊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张文全、孙淑华等租赁幸福沟并在此建造房屋。后张文全、孙淑华等共同出资开发建设。张文全、孙淑华等人将部分房屋转让给王合振建筑,并由王合振进行出卖。后王守彬与王合振于2015年7月15日与签订陈楼二村门面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楼坊村幸福沟门面三间地基东西长10.5米,南北10米以7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守彬。王守彬已履行给付房屋款的义务。幸福沟上施工的一套房屋在2016年12月27日发生倒塌。经查,张文全、孙淑华等无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质,王合振也均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且该工程未向有关单位报批,在房屋建成后也未经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或人员验收。在房屋倒塌后,经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倒塌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房屋北侧基础质量差,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毛石基础破坏引起。综上所述,张文全、孙淑华等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施工方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由此签订的购房协议也因此无效。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王合振辩称:我收到钱了,房屋地基不是我建的,我是买别人的,他们把钱还给我,我就把钱还给原告。原告王守彬为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土地租赁协议,证明孙疃镇楼坊村民委员会与张文全、孙淑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幸福沟租赁给张文全、孙淑华用于开发房屋;3.王合振与王守彬签订陈楼二村门面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土地转让事实,原告已向被告支付72000元;4.检测(鉴定)报告,证明检测结论:(1)房屋倒塌主要原因:房屋北侧基础质量差,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毛石基础破坏;(2)鉴于沟渠上同类建筑的基础由同一施工队同时施工,且抽检的上部结构砌筑砂浆强度较低,整体性差,建议在未进行有效处理前暂停使用。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同时对原告所举证据亦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2年5月30日,张文全、孙淑华与濉溪县孙疃镇楼坊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张文全、孙淑华等租赁幸福沟并在此建造房屋。后张文全、孙淑华等共同出资开发建设。张文全、孙淑华等人将部分房屋转让给王合振建筑,并由王合振进行出卖。后王守彬与王合振于2015年7月15日与签订陈楼二村门面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楼坊村幸福沟门面三间地基东西长10.5米,南北10米以7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守彬,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永久性。王守彬已履行给付72000元的转让款。因幸福沟上施工的一套房屋在2016年12月27日发生倒塌,导致其它房屋不能继续施工,为此,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退款。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无效。本案被告在没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土地,所签订的转让��同实质是一份土地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售卖行为无效,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部分,因原告在买卖活动中,明知被告的售卖行为缺乏合法的手续而与之交易,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利息的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合振与原告王守彬签订的陈楼二村门面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无效。二、限被告王合振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给原告转让费72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守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王合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红岩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晓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