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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张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张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15号原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吉,吉林旺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欢,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收。审判员 孙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延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