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跃斌与被执行人朱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跃斌,朱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85-4号申请执行人:兰跃斌,男,1974年4月5日出生,畲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朱志安,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跃斌与被执行人朱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朱志安与其妻叶莉明共同所有的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阳光城联排1-1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01***62号,建筑面积199.18㎡)。2017年8月3日,买受人邱**(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以1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阳光城联排1-1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01****2号,建筑面积199.18㎡)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邱**所有。该栋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人民陪审员 邓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邬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