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郭永安与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安,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安,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六枝特区郎岱镇石糯村石板四组。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县。法定代表人方裕谦,系该区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安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永安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永安应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德刚审 判 员 文 勇代理审判员 杨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