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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林其军、张正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林其军,张正翠,臧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900号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工业园合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金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士群,公司职员。被告:林其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正翠,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臧龙,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其军、张正翠、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