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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静芝、王然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静芝,王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静芝,女,1931年5月13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系马静芝之女婿),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勤,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然,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再审申请人马静芝因与被申请人王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10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静芝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立案案由错误。马静芝在讼争房屋内合法居住多年,其与王然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两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二)二审判决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另案判决存在矛盾。已生效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6884号民事判决认定马静芝具有在讼争房屋内合法居住的权利,并驳回了王然要求马静芝腾交讼争房屋的诉请。本案二审判决认定马静芝在讼争房屋内居住生活致使王然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无法实现,与前述判决认定的内容相互矛盾。(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王然提起本案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马静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然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马静芝虽经原产权人许可在讼争房屋内合法居住,但该事实状态致使王然无法实现其所有权权能,因此,两审法院参考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判令马静芝向王然支付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静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