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志澜与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志澜,高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志澜,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鹏飞,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再审申请人刘志澜因与被申请人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内05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志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秦晓明审判员郭秀琴审判员刘桂红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包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