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7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星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星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星海,绰号“阿六”,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儋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星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琼90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许星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对退缴的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北京现代小轿车1辆(车牌号琼C245**),予以没收,由儋州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星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星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星海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上诉人许星海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星海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星海撤回上诉。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永高审判员  王德红审判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