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冠俊与岳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俊,岳德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4780号原告:李冠俊,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德美,女,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冠俊与被告岳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冠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及被告岳德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冠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5.5万元借款,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4月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575元,合计5857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9日,被告岳德美因经济原因向原告借款2万元,出于信任,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08年2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于2008年8月底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未还。原告李冠俊提交了有效证据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被告岳德美辩称,1、原被告两人共同生活十余年,因双方儿女阻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因被告受伤住院,与原告分开接近半年时间。两人感情深厚,被告仍愿意与原告继续一起生活。2、本案起诉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被告要求原告出庭或到法院说明案件真实情况,被告愿意与原告当面对质。3、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被告从未记得给原告出具过借条,也没有向原告借过钱。4、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两张借条一张书写于2006年,一张书写于2008年,已经十年有余,原告从未向被告催要过借款,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我认为本案的诉讼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也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希望原告能到法院来说明问题,否则被告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共同生活十余年。2006年4月9日,被告岳德美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老公人民币贰万元整。(原4月7日的借条作废)借款人:岳2006、4、9日”。2008年2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借条内容为:“借条借到李冠俊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一定在2008年8月份还完。借款人:岳德美2008年2月5日(年29)”。被告借款后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对于2006年4月9日借款2万元的借条,虽然被告对借条是否是本人书写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且原告持有该借条,因而推定原告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该借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该笔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偿还2万元借款。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08年2月5日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未能证明曾向被告催要借款,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德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给原告李冠俊借款本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岳德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