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陈苏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陈苏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0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谢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苏荷,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陈苏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杰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雪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