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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491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吕焕斌,系该台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昕。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晓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