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吉水与被执行人朱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吉水,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812号申请执行人路吉水,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兰岗镇。被执行人朱海,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吉水与被执行人朱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路吉水以与被执行人朱海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秀玲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