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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志军与石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军,石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714号原告:廖志军,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石慧珍,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军与被告石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当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廖志军自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