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志军与石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军,石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714号原告:廖志军,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石慧珍,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军与被告石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当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廖志军自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