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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1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60352Q。法定代表人王忠民,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泽园D区9号。法定代表人乔青山。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