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兆熊与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兆熊,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唐兆熊,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柯家垭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许文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茅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原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唐兆熊偿还借款190000元及支付利息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执行费281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卉申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