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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久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久祥,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农民,户籍登记住址:昆明市东川区,现住东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久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金虹、被告人李久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李久祥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云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途搭载被害人魏某、谭某1和谭某2。当李久祥驾驶车辆沿东川区汤丹镇江西村委会便道路由北向南空档滑行至小田坝小组路段时,所驾车辆驶离道路南侧路面翻下山坡,造成魏某现场死亡,李久祥、谭某1和谭某2三人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魏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李久祥伤情目前为轻伤二级,谭某1目前伤情为轻伤一级,谭某2伤情目前为轻伤二级。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久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久祥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轻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久祥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车辆上道行驶,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魏某亲属经济损失25,000元,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是否适用缓刑由法庭裁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久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李久祥、魏某、谭某1、谭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盗抢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车辆照片,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检验照片、法医尸体检验照片,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会议签到、参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丧葬事宜协调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火化证、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公开记录;被害人谭某1、谭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李久祥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材料;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久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久祥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载货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并在下坡行驶时空档滑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久祥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魏某亲属经济损失25,000元,并获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久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友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