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志春、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春,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春,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滠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志春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志春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9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4000元,此款己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志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对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7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兰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