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洪琴与吴国飞、傅亿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琴,吴国飞,傅亿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060号原告:朱洪琴,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杨先有,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飞,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傅亿亿,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琴与被告吴国飞、傅亿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洪琴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琴撤诉。本案诉讼费465(已减半),由原告朱洪琴负担。审判员 孟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