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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崔习英与赵德泗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习英,赵德泗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575号原告:崔习英,女,194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泗,男,193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蒙城县,原告崔习英诉被告赵德泗为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文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薛少华、人民陪审员李超参加评议,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习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德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习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自2017年1月始,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扶养费、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办酒席并同居生活,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10年。2017年正月被告让原告回老家怀远检查身体,正月十五后原告回蒙城家中后,发现被告将两人的共同财产被带走,人也不知去向,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下落,被告均拒绝与原告联系,也拒绝支付扶养费,后原告得知被告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恶意转移。综上,被告身为其合法配偶,本应对其尽到照顾、扶养义务,却狠心抛下原告,对其不闻不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求。赵德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崔习英与赵德泗于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7年正月崔习英回老家怀远检查身体,正月十五日崔习英回到蒙城家中,发现赵德泗已不在家中,人也不知去向,崔习英多次寻找赵德泗下落,电话联系赵德泗被拒绝,赵德泗也未支付崔习英扶养费,现崔习英在怀远家中与子女共同生活。另查明:赵德泗每月退休金为3367元,崔习英无业,现年76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崔习英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崔习英与被告赵德泗两地生活半年,但双方仍系夫妻关系,现崔习英年迈且无生活来源,故原告崔习英要求被告赵德泗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崔习英与被告赵德泗不在一起生活期间,亦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且原告崔习英现在子女家中生活,四个子女对原告崔习英亦应尽赡养义务,故参照2017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崔习英家庭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赵德泗每月向原告崔习英支付扶养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泗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崔习英扶养费500元;二、驳回原告崔习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德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良审 判 员  薛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