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月、张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张家龙,杨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月,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家龙,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欢欢,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月与被执行人张家龙、杨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家龙、杨欢欢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3648号民事调解书向张家龙、杨欢欢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8日,李月与张家龙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20000元,后张家龙未按约定履行,张家龙、杨欢欢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张家龙、杨欢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张家龙、杨欢欢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2017年6月27日冻结了张家龙在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以及杨欢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2017年8月9日对张家龙账户内的80080元予以划拨,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月未向本院提供张家龙、杨欢欢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且认可本院调查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