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仕忠与刘培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忠,刘培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042号原告:刘仕忠,男,1974年11月20日生,回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刘培仁,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莎,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忠与被告刘培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仕忠于2017年8月1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本院退回对其预收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环节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申请退回对其预收的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退还给原告刘仕忠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罗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