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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漆兴富申请执行罗明、刘佳韫、罗丹、绵阳市森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兴富,罗明,刘佳韫,罗丹,绵阳市森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漆兴富,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工农街。被执行人:罗明,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黎雅镇文昌街。被执行人:刘佳韫,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和平街。被执行人:罗丹,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被执行人:绵阳市森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县森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州区河清镇干河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54733358N。法定代表人:张斌。本院在执行漆兴富申请执行罗明、刘佳韫、罗丹、绵阳市森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漆兴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