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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乘胜、黄斌锋等与黄加任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乘胜,黄斌锋,黄加任,梁文珍,黄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1297号之一原告:黄乘胜,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黄斌锋,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罗亮,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加任(又名黄嘉任),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梁文珍,女,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江武,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黄育,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乘胜、黄斌锋与被告黄加任、梁文珍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乘胜、黄斌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乘胜、黄斌锋负担。审 判 长  朱浩健人民陪审员  梁漫鸿人民陪审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