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爱娟与许爱民、周衍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爱娟,许爱民,周衍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878号原告:包爱娟,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许爱民,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周衍闹,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包爱娟与被告许爱民、周衍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许爱民、周衍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635元,由原告包爱娟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