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亮与李荣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李荣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209号原告:何亮,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李荣春,男,成年,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何亮与被告李荣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何亮负担。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少萍速录员 张云潇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