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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亮与李荣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李荣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209号原告:何亮,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李荣春,男,成年,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何亮与被告李荣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何亮负担。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少萍速录员  张云潇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