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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舒民启与被告杨朋波、麻栓红、张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民启,杨朋波,麻拴红,张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民初816号原告:舒民启,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朋波,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麻拴红,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英霞,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舒民启与被告杨朋波、麻栓红、张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民启、被告杨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栓红、张英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200元,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朋波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张英霞与原告之妻张青亚系发小,2013年11月被告张英霞提出一熟人急需用钱,需借20000元,用2到3个月就还钱,鉴于张英霞和张青亚的关系原告同意借钱。同年11月23日,三被告来到原告家中借钱,原告扣除2000元利息后,拿出现金18000元交予被告张英霞,借条上写明了借款人为杨朋波,麻栓红、张英霞担保,用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利息。2014年2月份左右,张英霞给了原告4000元,自此麻栓红、张英霞夫妇音讯全无,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杨朋波,杨朋波均以其不是实际用款人为由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朋波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麻栓红、张英霞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朋波辩称,2013年11月23日,我确实和麻栓红、张英霞一起去舒民启家借钱,借20000元,当时舒民启将2000元利息直接扣了,只给了张英霞18000元。借条不是我写的,我只是在借款人处签了字,麻栓红和张英霞作为担保人签了字,我不是实际用款人,实际用款人是麻栓红、张英霞,张英霞后来给舒民启还4000元本金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给原告还钱。被告麻栓红、张英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借条,证明被告杨朋波向原告舒民启借款,被告麻栓红、张英霞为担保人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3日,被告杨朋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日借现款两万元整,如有问题直接找麻栓红和张英霞负责。还款日期2—3月。贷款人:杨朋波,担保人:麻栓红、张英霞。被借款人:舒民启。2013年11月23日”。杨朋波在贷款人处签字,麻栓红、张英霞在担保人处签字,当日原告给被告杨朋波18000元现金。2014年2月,被告张英霞给原告本金4000元。借款到期后杨朋波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杨朋波承担还款责任,麻栓红、张英霞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杨朋波向原告舒民启出具借条及被告麻栓红、张英霞作为担保人签字,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及时清偿借款,现原告舒民启要求被告杨朋波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要求被告麻栓红、张英霞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舒民启欠款14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麻栓红、张英霞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朋波、麻栓红、张英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怡助理审判员  鬲瑞悦人民陪审员  周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