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发举与芦春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发举,芦春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976号原告韩发举,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芦春蒲,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韩发举与被告芦春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韩发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发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