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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发举与芦春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发举,芦春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976号原告韩发举,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芦春蒲,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韩发举与被告芦春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韩发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发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