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东旭与陈大坚、叶素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东旭,陈大坚,叶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财保28号原告:刘东旭,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季昌健,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坚,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叶素珍,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刘东旭与陈大坚、叶素珍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东旭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陈大坚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000弄85号802室房产【产权证号:沪房地闵字(2010)第037141号】,并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刘东旭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陈大坚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000弄85号802室房产【产权证号:沪房地闵字(2010)第037141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克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