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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6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秀云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724号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秀云,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秀云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