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恢41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梁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梁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恢41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梁小平,男,1966年12月15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买受人:洪明燕,女,1989年11月23日生,住宜春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00065号,于2017年7月9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梁小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区××广场××区××办公楼××室,以40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2办公楼-718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所有。二、买受人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