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穆某某申请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3年12月12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15日本院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未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