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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秀全与熊子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全,熊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保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秀全,1970年2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熊子才,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82财保46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安树勇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