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晶与武汉安诚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晶,武汉安诚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周艳艳,张孝权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476号原告:安晶,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体育学院教师,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安诚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银海雅苑B栋1层B7室。法定代表人:游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娟,该公司经理。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周艳艳,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张孝权,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蛟,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晶诉被告武汉安诚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周艳艳、张孝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安诚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周艳艳、张孝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晶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