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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洪波与崔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波,崔来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19号原告:杨洪波,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崔来平,男,195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杨洪波与被告崔来平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洪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波以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应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洪波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