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传会与什邡市福康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会,什邡市福康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68号原告:李传会,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川,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什邡市福康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马高桥村*组。法定代表人:黄立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传会与被告什邡市福康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本院审查认为,李传会与什邡市福康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经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什邡市福康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已于2017年8月7日先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先行起诉的为原告,应将后起诉的并入先起诉的案件审理,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审 判 员 罗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丽丹书 记 员 许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