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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时尚丽人SPA养生会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072号原告:乔某某,女,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府东街****号,被告:王某某,男,约42岁,汉族,住临猗县农业委员会。被告:苏某某,女,约39岁,汉族,住临猗县荷花苑。被告:时尚丽人SPA养生会所,经营者:苏某某。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某、时尚丽人SPA养生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计277元,保全费330元,共计607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