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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刚、四川省科学城飞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刚,四川省科学城飞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刚被执行人四川省科学城飞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刚、四川省科学城飞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刚、四川省科学城飞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徐刚、四川省科学城飞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亿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