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芙蓉、魏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芙蓉,魏明霞,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芙蓉,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明霞,女,回族,1963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被告: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法定代表人:陈龙飞。上诉人康芙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康芙蓉上诉称,借款合同约定有效,本案应由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与原告是否起诉保证人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给付货币关系,不能适用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魏明霞、借款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保证人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妥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保证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保证人所在地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约定管辖协议的效力与出借人是否起诉保证人无关。保证人所在地位于郑州市××桥商务广场××层,位于郑州市管城区辖区,本案应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