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8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河南清川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河南清川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3075号原告: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84639146F(1-1)。法定代表人:谢康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住所地鹿邑县文化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2866383-5。负责人:刘秋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何伟,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清川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742544971。法定代表人:武清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河南清川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维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帅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