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聂大艳与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大艳,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聂大艳被执行人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6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川正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