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9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9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并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108051.39元、执行费1520.77元,合计109572.16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王某存款109572.16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