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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9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9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并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108051.39元、执行费1520.77元,合计109572.16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王某存款109572.16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