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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8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