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8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