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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与杨敏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杨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被执行人:杨敏林,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关于被执行人杨敏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刑初21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敏林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1107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1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汉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