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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程伟晓与张永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晓,张永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702号原告:程伟晓,女,汉族,1977年12月1日生,住郏县。被告:张永安,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生,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晓与被告张永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伟晓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伟晓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伟晓撤回对被告张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程伟晓负担。审判员  车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少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