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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继文申请执行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文,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29号之一申请人:张继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大市场A栋309-409号。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泰和商业广场七楼。法定代表人毛立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继文与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9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庆丰审 判 员 李朝刚审 判 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怡凡书 记 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