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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伍星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星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86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星标,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星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粤1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星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伍星标以量刑过重为由口头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星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伍星标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星标撤回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岳龙审判员  黄子奇审判员  潘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俊杰张颖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