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良华与田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良华,田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田良华,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高港区。被执行人田国平,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高港区。申请执行人田良华与被执行人田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03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田良华因与被执行人田国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义良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