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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执行咸阳某面粉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樊某,王某,姚某,咸阳某公司,陕西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建国路**号内建办家属楼3门*单元*号。被执行人樊某,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黄家窑村**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马家窑村。被执行人姚某,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马家窑村。被执行人咸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民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明雪,该公司执行董事。权利人周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