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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洁与被执行人南京华江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洁,南京华江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476号申请人:卢洁,女,199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华江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合区龙池街道环龙杨路9号华侨沪江商贸城综合楼Ⅱ-519室。法定代表人顾红,南京华江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卢洁与被执行人南京华江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宁六劳人仲案(2016)518号仲裁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4282.11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反馈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