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南阳绢纺织厂破产管理人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绢纺织厂破产管理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代码:014113006700883046(1-1)。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天海,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该公司职工。原告:河南省南阳绢纺织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程相甫,任组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薛丛海,该厂破产管理人成员。上诉人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河南省南阳绢纺织厂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绢纺织厂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南阳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宜山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立波